编辑同志:
国庆长假期间,市场需求较大,一家代驾公司决定招聘临时司机。我觉得放假自己没什么事,又能赚钱,就应聘了。可我刚接完第一单生意,我所在的企业便打来电话,说我属于全日制员工,即使是放假期间也不得对外兼职,要求我立即停止兼职,否则将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觉得自己有权自行支配法定节假日,故未加理会。岂料,当我节后回到企业上班时,却收到了解聘通知书。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胡先生
胡先生: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其的确有权单方将你解聘。
一方面,你不具备法定的可以自由兼职的主体资格。除用人单位明确同意之外,就员工能否兼职问题,目前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中可以看出,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正因为你属于“全日制用工”,即企业有权对你的兼职加以干涉。在企业已明确拒绝你兼职,甚至勒令你立即停止兼职的情况下,你自然不能以“自己有权自行支配法定节假日”等理由,拒绝公司的要求。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我国已经将对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兼职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哪怕兼职员工没有因为兼职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将其解聘。结合本案,你已经应聘到代驾公司,即使属于“临时”,也不能否定彼此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得知你兼职,已明确勒令你立即停止,在你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正当权利。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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